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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哄抬涉疫药价格,又有多家药企被查处!

2023/03/10 10:07 来源:国家市监总局、医药慧

上海三甲医院陪诊师服务

3月9日,国家市监总局公布了第六批查处的涉疫药品、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梳理案件了解到,内蒙古春雨医药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康寿药店、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被查实哄抬药品价格;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查实经营无合格文件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天津山崎纸制品有限公司被查实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一果儿童游乐场违规经营连花清瘟胶囊和抗原试剂盒;上海凡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茅胜基内科诊所查实虚假宣传、发布广告。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被总局通报处罚,查实其在2022年12月地塞米松磷酸纳注射液的销售价格为0.63元/支,但在2023年1月起将售价提高至9.8元/支,1月的进货价仅0.7元/支,购进价格增长20.69%,销售价格却上涨高达1455.56%。截止案发已销售38780支,销售金额380044元。涨价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已经构成哄抬价格。作为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孙公司,医药慧还在贵州省药监局了解到,该企业在2022年1月12日因销售劣药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被药监局没收违法所得8996.4元,除此之外鲜有负面新闻;此次因为哄抬药价再添一条处罚记录,黔东南州市监局对其做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更多企业的违法详情如下:

一、天津山崎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2年12月12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天津山崎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非医用口罩外包装上标注的“供应商应提供的信息”和“标识”项目不符合GB2626-2019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委托苏州某公司代为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口罩,并销售给北京某公司。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6日,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2元、罚款12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内蒙古春雨医药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自2022年12月8日以来,内蒙古春雨医药有限公司高价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购进价格每粒0.25元,销售价格每粒1.5元,加价率495%。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一果儿童游乐场违规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4日,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细河区一果儿童游乐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游乐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经营场所进行购买玩具或者办理会员卡搭赠连花清瘟胶囊和抗原检测试剂盒的活动。其购进连花清瘟胶囊2000盒,抗原检测试剂盒800盒,总计货值金额27200元。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3年2月20日,细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凡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调查发现,上海凡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网店上架一款口罩,标示为“MR.ERA KF94鱼嘴柳叶型韩版3D立体四层防护”,在该款口罩的产品参数、实物照片页面,均明显标示为KF94。经核查,KF94是韩国口罩标准,对于直径0.4μm的颗粒物过滤率大于94%,而该公司所销售的口罩并非涉外口罩,也没有经过韩国检测,该公司利用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共销售上述口罩516件,销售金额3044.4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 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江苏省南通市通州茅胜基内科诊所未经审查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案

2022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对通州茅胜基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LED屏上发布如下文字内容“特殊时期传统中药大显身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用华耀康清肺汤一天转阴(转阴时间存在个体差异)”。调查发现,上述广告语中提及的“华耀康清肺汤”系一家医药公司生产的准字号中成药清肺十三味散经加水煎制后的汤剂。广告中宣传该药品能使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转阴”,与该药品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等内容不符,该公司现场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该诊所未经审查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 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康寿药店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港区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康寿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药店于12月12日以22元/瓶的价格购入布洛芬片,12月18日该批次药品到货后即以12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该药店的布洛芬片购进价格从2.28元/瓶上涨至22元/瓶,相较疫情政策调整前上涨了约10倍;销售价格从3元/瓶上涨至128元/瓶,上涨了约41倍。该药店的药品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4日,嘉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579.37元、罚款35158.74元的行政处罚。

七、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崇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四川三七堂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2月10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3年1月16日,贵州省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国药控股黔东南州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地塞米松磷酸纳注射液2022年11月购进价格0.58元/支,销售价格0.63元/支,2022年12月购进价格0.7元/支,2023年1月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9.8元/支,购进价格增长20.69%,销售价格上涨高达1455.56%。截至案发时,该公司采购的50000支已销售38780支,销售金额380044元。该公司药品进货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广东、内蒙古两地查处12例典型案例

无独有偶,3月份以来,还有两地市监局公布了涉疫药品、医疗用品典型案例,共计12家企业/个人被处罚了。

3月3日,广东省市监局发布了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广东××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地址生产中药饮片“干鱼腥草”并更改中药饮片生产批号,被市监局予以责令关闭未经许可地址,没收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干鱼腥草”110袋,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的处罚。

截至3月1日,该局累计查处案件652宗,结案158宗,涉及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3月1日,内蒙古市监局也发布了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内蒙古某某医药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某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哄抬药品价格被罚,两个个人无证经营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被罚。

1、内蒙古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3年1月检查发现,自2022年12月8日以来,内蒙古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在销售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时,大幅提高销售价格。疫情前(规格:0.3mg*22粒)进价每粒0.388元,销售单价每粒1.136元,加价率192.7%;12月8日后随着消费者购药需求激增,(规格:0.3mg*20粒)进价每粒0.252元,销售单价提高至每粒1.5元,加价率495%,加价率提高2.5倍,截至检查时共销售布洛芬缓释胶囊115盒。2023年1月31日,赛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锡林郭勒盟某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哄抬价格案

锡林郭勒盟某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线上与线下同步销售药品。疫情防控政策做出调整后,在进货成本没有变化情况下,2022年12月11日大幅提高线上部分药品销售价格,将在美团网平台网店销售的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300ml)销售价格由54.6元调整为546.00元(有货状态),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150ml)销售价格由23.5元调整为235.00元(有货状态), 引发群众恐慌并进行举报。2023年2月20日,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3、李某某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23日,李某某发现市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短缺,于是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从其他人手中以每人份10.56元的价格购进625人份(复星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星易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广告加价至每人份11.5元对外进行销售,至查获时,除自己留下使用的75人份外,共计销售550人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李某某将已经销售的上述医疗器械追回,主动将购货款退回给购买人。2023年1月10日,扎兰屯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高某某涉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22日,根据市民举报,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管局、伊旗市场监管局联合伊旗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在伊旗太阳城附近,将正在贩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人员高某某查获,现场查获抗原检测试剂盒51盒,共计1275支。经调查,高某某在无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高价出售抗原检测盒4600支,累计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获利1.2万元。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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